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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2007-09-29 16:21  文章来源:陕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增强我省商品、服务和企业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竞争力,加强对品牌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发展资金是中央划拨我省,用以支持我省企业建设自主品牌的专项资金,分为企业项目资金和公共项目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品牌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企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1、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及商务部门组织参加的重点展会;

2、进行进口国(或地区)及品牌评价认定所要求的各类认证;

3、境外商标、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备案;

4、改善品牌产品包装及外观设计;

5、品牌设计及制定品牌发展战略;

6、建立境内外品牌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7、企业为维护自身品牌和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咨询和诉讼费用;

8、企业当年获得商务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出口品牌、“三绿工程”畅销品牌、中华老字号,国家特级、一级餐饮住宿企业、三星级以上肉类加工企业等荣誉的,对申报及创建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第五条 公共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我省品牌进行整体宣传和推广,主要使用方向为:

1、组织拥有品牌产品的企业参加全国、地区性、国际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

2、在境内外重要媒体和国际、国内经贸交流活动中对我省品牌进行整体宣传和推广;

3、制作、发放我省品牌的宣传资料;

4、聘请品牌规划设计专家,指导企业品牌建设;

5、开展品牌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课题研究和培训等活动;

6、其它有利于品牌建设的活动。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六条 符合下列资格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企业项目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2、品牌商标已在国内注册三年以上;

3、品牌产品有一定市场占有率,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4、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七条 重点支持的企业

1、列入商务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出口品牌、“三绿工程”畅销品牌、中华老字号品牌,陕西省重点培育和支持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

2、拥有中国和陕西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企业,拥有中国和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3、实施国家级标准的特级、一级、二级以上餐饮住宿企业,三星级以上肉类加工企业。

第八条 符合下列资格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承办公共项目;

1、具有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2、拥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

3、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承办公共项目所必须的场所、资金、设备、人员;

5、曾举办过大型展示展览、宣传推介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支持方式

第九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为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商务厅负责提出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对计划和方案的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十条 企业项目资金采取部分支持方式,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70%(项目支持比例及限额见附件1);已受其他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单个品牌每年的最高支持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共项目资金采取全额支持方式,单个公共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条件的企业,可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的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住所地在西安市的外贸企业,向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核准的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提交有关以下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实施计划;2、项目申请表(附件2);3、项目资金预算明细;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5、注册商标、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当年项目执行完后的一个月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申报,各市对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资金拨付,应提交下列材料:1、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费用支出情况、项目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2、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及合同等(复印件,审核原件);4、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公共项目由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承办单位实施,项目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审定预算预拨50%,项目执行完后据实核拨剩余资金。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品牌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流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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